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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体育官网1 电子商务的定义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10 14:04:27

  第一个阶段是信息交流阶段:对于商家来说,此阶段为发布信息阶段。主要是选择自己的优秀商品,精心组织自己的商品信息,建立自己的网页,然后加入名气较大、影响力较强、点击率较高的著名网站中,让尽可能多的人们了解你认识你。对于买方来说,此阶段是去网上寻找商品以及商品信息的阶段。主要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上网查找自己所需的信息和商品,并选择信誉好服务好价格低廉的商家。

  第二阶段是签定商品合同阶段:作为B2B(商家对商家)来说,这一阶段是签定合同、完成必需的商贸票据的交换过程。要注意的是: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不可更改性等复杂的问题。作为B2C(商家对个人客户)来说,这一阶段是完成购物过程的定单签定过程,顾客要将你选好的商品、自己的联系信息、送货的方式、付款的方法等在网上签好后提交给商家,商家在收到定单后应发来邮件或电话核实上述内容。

  更广阔复杂的环境:人们不受时间的限制,不受空间的限制,不受传统购物的诸多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交易。

  更广阔的市场:在网上这个世界将会变得很小,一个商家可以面对全球的消费者,而一个消费者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家商家购物。

  更快速的流通和低廉的价格:电子商务减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节省了大量的开支,从而也大大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成本。

  电子商务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中国是大陆法系或者是成文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不可以造法,只可以拥有少量的自由裁量权。

  英美是普通法系或者判例法系国家,判例法让法官避开了纠缠不清的政治考量,而集中通过自身的参照系来解决纠纷。也正是因为避开了政治道德的深入探讨,避开了所谓的“哲学家式”的法官,法律的确定性因此倒比制定法更强了。

  电子商务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性质,它是调和自由和安全两种价值冲突的产物,私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商务交易法体现了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所以电子商务法具有私法的性质。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又需要安全,安全则体现为国家的必要干预,而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就是以国家必要干预来实现交易安全的,所以电子商务法又具有公法的性质。

  第三阶段是按照合同进行商品交接、资金结算阶段:这一阶段是整个商品交易很关键的阶段,不仅要涉及到资金在网上的正确、安全到位,同时也要涉及到商品配送的准确、按时到位。在这个阶段有银行业、配送系统的介入,在技术上、法律上、标准上等等方面有更高的要求。网上交易的成功与否就在这个阶段。

  广义的电子商务,就是指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一切与商业有关的活动。

  世界贸易组织给电子商务下的定义: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和分配

  所谓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卖交易。而是通过网络,通过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买卖)。

  电子商务是一种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它的法律框架也不应只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各国在制定电子商务法TB体育官网app下载时应参照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同时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也有利于统一的国际电子商务法典的制定。

  ●1997年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在1997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名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的报告.该报告详尽地阐述了美国政府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原则与推动策略.按照该报告,美国政府关于电子商务的政策原则是不干预电子商务市场的运行,表明了美国政府对即将来临的电子化世界所持的积极态度。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也就是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பைடு நூலகம்的商事关系,就是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更符合时代的要求:如今人们越来越追求时尚、讲究个性,注重购物的环境,网上购物,能体现个性化的购物过程。

  电子商务活动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其前身是电子数据交换(EDI),催化剂是因特网。

  ●因特网在全世界商用化,对电子商务,或者说对经济的发展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贡献。一是使原本专用的、成本高昂的EDI变成可以广泛使用的、成本低廉的服务;二是使企业几十年在IT上的投入进入高收益的转折点。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半实施指南》、《统一电子签名规则》、《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

  ●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金融机构安全认证指南》、《专利法实施条例》

  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因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DATA 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