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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与虚拟财产丨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对比与未来TB体育app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03-27 04:46:48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知识产权法律硕士,中国科技法协会会员,美国律师协会应邀分享嘉宾。

  数据和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现在正越来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是数据是什么?虚拟财产是什么?两者的法律属性是什么?两者有无区别?发生纠纷后,司法如何应对?数据或虚拟财产发生纠纷后能否仲裁?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必要进行探讨学习。

  无讼研究院特别联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朱尉贤律师、田秋南律师和杜新律师,共同打造了“数据与虚拟财产”文章专栏,希望通过系列文章的方式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索,内容涵盖数据与虚拟资产基础、诉讼实务、数据合规、NFT实务、数据和虚拟财产司法数据分析及两者的仲裁解决,以期对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应用和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大家共同探讨。

  本文系专栏的第四篇文章:数据与虚拟财产丨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对比与未来。

  在本系列第一篇《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之辩》中,我们结合法律规定认为,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是两种新型的财产权益,两者的法律属性是民事利益。这是两者的最大的相同点。但是,其实两者存在众多不同。随着世界的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数据将越来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甚至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也会产生新型的虚拟财产。

  数据既可以存在于信息系统中,比如电脑和网络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有体载体中,比如纸张。当然,现在大部分数据则记载于信息系统中,但这不否认数据仍然可以记载于其他载体中。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信息系统这一虚拟世界中,网络账号类、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无一不是如此。

  有一种理解,就是存在于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电子数据)是不是就是能为计算机系统识别的“0”和“1”?而虚拟财产也是存在计算机系统中,也是能为计算机系统识别的“0”和“1”,这样数据和虚拟财产不就相同了吗?实际上,这种观点混淆了载体与载体所记载的内容。电子数据和虚拟财产都是内容,“0”和“1”是载体。内容有价值,而“0”和“1”只是为机器所理解的代码,是载体。

  根据我们前面三篇文章,数据的价值在于①被权利人独创地选择或编排(著作权);②其秘密性(商业秘密);③其样本数量足够大以致于能够通过大数据分析出某种趋势或得出某种有用信息或其他有用性(财产权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与此相比,虚拟财产的价值在于其本身的交易价值,有市场需求。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具有特殊意义或特色的QQ账号、虚拟游戏币等。这些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不是承载它们的“0”和“1”,而是通过“0”和“1”所反映出来的具有特殊意义的信息。比如,网络游戏装备,它的价值性体现在该装备传导出的信息对于玩家在游戏中具有特殊意义。

  如前文和系列文章中其他文章所述,数据权益的保护可以通过著作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虚拟财产的保护则通过侵权法和合同法实现。

  正如本文开头所言,世界正在越发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在未来,两者给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各种挑战,这些挑战将包括对法律规则、社会治理、行业发展、经济运行、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挑战。因此,我们据此提出如下预测。

  网络世界纷繁复杂,每天都在发生新的变化,在这些变化中一定会出现新类型的虚拟物,体现对相关人员的特殊意义,比如现在的NFT和元宇宙。但是,不管怎样,虚拟财产大概率仅在财产等法律问题上给现有法律规则带来挑战,并不会涉及社会治理、国家安全等其他问题。而且对法律规则的改变,也可以预见并不会比现在的挑战更多。

  未来的世界,数据将“无孔不入”、“无处不在”。其对整个世界的挑战将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在:

  由于重要数据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行业发展和经济运行等,也由于个人数据涉及公众利益以及公共安全等,各国将会对从本国收集或产生的数据进行出境合规审查,而往往数据的出境靠的是互联网,因此,互联网的互联互通功能将会受到一定限制。

  正是由于数据的“无处不在”,各国的监管机构将任务繁重,有可能疲于应付。各国或地区已经设立的数据保护专门机构将扩招人员,以应对纷繁复杂的数据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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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欧盟的GDPR施行以来,欧盟各国数据保护机构已经陆续开出了较大金额的罚单。也有众多的集体诉讼,要求数据处理者赔偿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我国对于违反数据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第一单则是滴滴,罚款80亿元。其他较大金额的处罚几乎没有。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和《数据保护法》已经施行,但对数据的执法好像并没有全面铺开。但可以预见,随着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凸显,针对数据的执法活动将会更频繁、更严格。到时数据处理者的行政违法成本将更高。另外,检察机关也被赋予了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处理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数据处理者民事违法成本也将提高。

  数据活动的增多,各种网络虚拟物的出现,必然会带来更多的纠纷。我们法律人需要从法律和技术上做好充分准备,以应对“技术型”法律纠纷。

  未来社会,得数据者得天下,这句话一点不为过。数据将成为未来社会的重要生产要素或者说战略资源,这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世界必须顺应这一潮流,制定规则对数据加以治理,实现数据的有序运转和有效的监管,从而趋利避害。可以说,数据用好了就是资产,用不好就是负债。与数据相比,网络虚拟财产则没有那么多的挑战,需要值得关注的就是,会出现新型网络虚拟财产。我们需要结合技术特征,用现有法律制度解决看似新型的网络虚拟财产问题。